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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rance Editions ET Publications SA v
Gloucester Publications Ltd.
CACV 000149/1994
案例整理:余鸿建
资料搜集:黄雅倩
顾问:彭锦辉律师、林光如、李祖泽、须汉兴、叶裕彬、刘吉良、潘江伟、梁广权、沉本瑛、谢德文
引言
香港作为一个享有出版自由和法律保障的地区,很多国外知名的出版物,有意在港出版地区性的中文版本,其中一些机构考虑与港商合作,或授权出版,或合组公司经营。过去有不少成功例子,亦曾发生合同争议,必须通过法律程序作出裁决。
这宗案件初审裁定原海外授权机构(FEP)单方面终止香港合营公司(IML)的出版合约属违反合约,须予赔偿给港方公司。
败诉一方不服上诉,经两日聆讯后,上诉庭三位法官一致裁定上诉无效,上诉人仍须赔偿给IML 之港方合营公司GPL
损失。本案的教训是一宗有合同规范的商业行为,若其中某些协议条文没有明确的界定,便可以引起昂贵的诉讼。
案件事实/背景
FEP 是杂志《Elle 》的出版人。于1987年,他与GPL
达成于香港生产这本杂志地区性版本的安排。他们成立合资企业(Joint venture
company),International Magazines Limited (IML)执行此安排。FEP 授权IML
可用'Elle
'这个商标于有关杂志的地区性版本上。根据授权合同条款第9.3(c),假如「该杂志连续三期在十足的市场售价下销售或发行不超过3,000本」,FEP
有权取消IML 之授权。
FEP
很少按照书面定价出售该杂志,而且他们会给折扣予订阅者。由于出版商是通过发行商将杂志于市场出售,若发行商订购的数目多些,他们会从书面订价中给予高些折扣。发行商亦将回收之杂志集合之后以较低价格转销往内地。
于1991年3月5日,FEP
打算以1990年7月、8月及9月该谁志在十足的市场售价下,销路或发行不超过3,000本为理由收回IML 之授权证。
GPL 认为FEP 单方决定收回IML 之授权,是违反合约,要求索取赔偿。初审GPL 获得胜诉,上诉人France
Editions ET Publications SA('FEP
')对法官于1994年7月11日裁定答辩人Gloucester Publications Ltd.('GPL
')可得赔偿作出诉。
判决
撤回上诉
1.在考虑究竟FEP 是否有权取消IML 用'Elle
'这个商标之授权时,法庭要考虑「十足的市场售价下销售或发行」('sold or distributed at full
market price ')的定义。
2.解释「市场售价」这个词语应看它的目的,而非只从文字上作出解释。这样的解释才最能反映有关双方在达成商业安排时的意图。
3.在执行此条款时,他们双方没有意图指明只有一个「市场」。为了找出如何执行这个商业经营,他们是在找出该杂志真正的销售发行是如何;他们只排除人工或不真实之「销售」,因为这些定义不能在商业经营的可行性上给予合适的指引。
4.因此,「销售」是包括所有在日常业务情况下杂志于不同市场之销售。例如在不同「市场」下,售价不同是包括在内的。
5.但那些没有被出售而退回给发行商的杂志是不包括在该项条款中的,因为它们不是在日常业务情况下出现。
6.虽然根据合资企业契约条款第14.03:若GPL 认为FEP 是违反契约中的责任,GPL 可送达要求FEP
于30天内赔偿该违约行为之通知书予FEP,但这不免除若FEP
错误违反契约中的责任下需作出赔偿之责任。而且,这条款是用于继续营运时合资企业,并不适用于合同其中一方作出废除。
7.当GPL 于3月5日收到FEP 的通知书时,它从该天起有30天时间送达反对通知书。但于30天限期到期时,在没有GPL
或合资企业IML 的参与下,FEP 已在市面发售四月号的杂志《Elle 》。
8.所以,FEP 是违反了合同责任,并为此要作出赔偿。◎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