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案例整理:余鸿建
资料搜集:黄雅倩
顾问:彭锦辉律师、林光如、李祖泽、须汉兴、叶裕彬、刘吉良、潘江伟、梁广权、沉本瑛、谢德文
买卖交易很多时牵涉多方面,未必只有买方和卖方,而此类纠纷在错综复杂的协商及指令下,可能迼成误解而最终必须采取法律行动去解决。
案件事实/背景
原告为纸盒印制商Using Printing Co.(下称Using),被告为塑胶制品厂Novelty Master
Plastic Factory(下称Novelty),涉案的第三者为一间贸易公司Massy Trading Co.Ltd.,亦反控Novelty
违约。
事件起因于一九七八年五月十日,Massy 向Using 索取印刷纸盒报价,Using
的报价为每盒$0.34或每打$4.08。Massy 索取该报价单作比较价钱,并非合同。
Using 的陈先生向法庭供称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下午四时,Novelty 的Raymond Chan
及一位宋先生曾到他的工厂讨论条款并最后落实。据Using
陈先生覆述其中一项协议是分三批产制共87,000个纸盒,稍多于7,200打。由五月底前,六月中及六月底前交货。据称双方亦协议分六期由六月十五日至七月二十日付款。
事实上,Using
于五月廿七日运送大量纸盒及四份组件给Novelty,再于六月廿二日送交5000个盒盖。七月十日,Novelty
索取8,500片内隔纸片及12,000个盒盖。七月十日,Novelty 已收取8,500片纸片及知悉将于七月十七日收到盒盖。
七月十七日,Using 送交12,000个盒盖但同时将货物所余全数一并送交。Novelty
只收取12,000个盒盖却拒收其余货品,因无发出指示要求交货,而且没有足够地方存放。
Using 于七月十八日要求全数收取货款。
Novelty 之Raymond Chan 承认曾要求取货,但表示订购纸盒一直由Massy 之麦先生与Using
接洽,而他亦无规限送货日期,七月十八日之前亦无收过Using
要求付款之书面文件。他更指出所收到之纸盒许多仍宋打钉,而在印刷厂会面时,宋先生发觉有些印色不对,亦是向Massy
的麦先生请示,由宋先生转述指示给陈先生,在订购纸盒方面他全是被动。宋先生是为Massy 服务的中间人,而事实上Novelty
与Massy 亦有货期及付款上的争议。
由宋先生联系的麦先生,在接获海外订单之后,曾委托另外一间制造商生产,但是最后选择了Novelty
生产这批货。第一批货期为六月廿五日,生产商应于六月廿三日运送864打货往船公司,但Novelty
却于六月廿五日才交货,因此须转往另一艘船。根据协议,Massy
须于船离港后七至十日付款,而船公司之载货纸于七月廿三日才交到Massy 麦先生手上,七月十五日Novelty
之Raymond Chan 往见麦先生,麦先生交出两张支票,一张$5000现金,另一张为$10000之期票。Raymond
Chan 非常失望及鼓噪,在宋先生的协调下,最后Raymond Chan
收取两张支票,但警告若不兑现便不再运送第二批货。该两张支票亦非支付全部货款,就算扣除应付纸盒费用,仍欠款8,000多元。
七月十八日,Massy 公司之验货员与海外买家代表一同往Novelty 工厂验货,验货员满意货品质量,Raymond
Chan 便将期票存入户口,但遭拒付,原因是Novelty 未能赶及于七月十七日出货。
因此Novelty 决定全面停产Massy 之订单,并向法庭申索欠款及已生产成品之损失。
裁决
原告Using Printing Co.败诉并负担诉讼费用。
被告Novelty Master Plastic Factory 向Massy Trading
Ltd.索价得值,可获$33,326.88的赔偿。
撤回Massy Trading Ltd.之反控诉。
1)Novelty 之Raymond Chan 之证供较为可信,而其证供亦吻合宋先生的证供。
2)向两个陌生人公司供应87,500个纸盒却无在合同中列明摘要是不切实际的。
3)七月十八日,Using 发出追收信前并无寄出四次有关运送单据之发票。
4)因此Using 及Novelty 之间根本没有生产纸盒之合同。
5)法庭接纳Novelty 之证供,除未装成之货品外,已交运之货品,半制成品及工模之损失计算,应获得赔偿。◎ |